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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法院依法守护港城碧海蓝天
发表日期:2016-07-11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78日,连云港中院院长薛剑祥主审的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宣判后,接着召开新闻发布会,向新闻媒体和人大代表通报了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资源环境审判工作情况,市中院赵伦同副院长通报相关情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特别是工业化进程加快,资源环境遭受破坏的现象时有发生。我市法院在资源环境审判工作不断创新工作模式,依法打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各类犯罪,大力推行恢复性司法,多项工作措施全国全省领先。当日院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破坏矿产资源犯罪案件当庭宣判,通过互联网、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连续发布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增强社会公众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震慑犯罪,彰显全市两级法院依法保护港城碧水蓝天的信心和决心。

坚持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资源环境行为。2014年以来,全市法院依法受理资源环境一审案件241件,审结135件。受理二审案件127件,审结87件。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活动,共审结非法采矿、盗伐林木、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环境等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犯罪案件34件,对53人判处刑事处罚,通过这类案件的审理,实现“打击一批、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目的。

坚持专业化司法,不断提升审判质量。我院在全省率先开展资源环境案件“三合一”审判模式改革。确定海州、连云两家法院审理环资刑事、民事、行政基层一审案件。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保障资源环境案件审判质量。建立专家证人制度,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委托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就环保涉及的专业性问题发表专家意见。在庭审过程中,设置专家论证环节,对污染损害进行科学评估。推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制度。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保证鉴定意见的科学性,使法院的判决结果更为科学严谨。

坚持修复性司法,不断提升审判效果。2014年,市中院在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诉王升杰、顾绍成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公益诉讼案件中,创新引入“劳役代偿”责任承担方式,判决当事人以提供公益劳务的方式替代民事赔偿金不足金额。该案在全国引起较大反响,此后,全市法院不断拓展修复性司法的判决方式。对毁林的,判令重新补种复绿;对滥捕滥捞的,判令重新增殖放流;对走私有毒有害物品的,判令废物原地退运;对有过污染行为的,发出禁止令禁止从事相关污染行业。今年上半年,中院在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海产品犯罪案件中,在依法对六被告人判处刑罚外,同时判令其增殖放流中国对虾苗1300余万尾,增殖放流工作在市委确定的连云港生态养殖基地海州湾海洋牧场顺利进行。目前,全市共在 11起案件中判决违法责任人种植树木5255棵。《人民日报》等国内主流媒体对上述创新做法持续深入报道,“劳役代偿”、“异地补植”作为江苏法院亮点工作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坚持司法公开,发挥环境司法的社会引导作用。坚持审判程序的全方位公开。对污染破坏环境的案件一律公开开庭,公开宣判。重大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并进行全程视频直播。坚持修复方案的全社会公开。通过在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公示,听取社会公众对修复治理方案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法院执行的全过程公开。为保证环境修复判决的执行,市中院在云台山风景区南云台林场建立全省首个环境司法执行基地,目前已投入使用,在该基地植树 4900余棵。案件执行过程中,将环境补偿金的使用方案、使用情况全部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资源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综合运用法律、行政以及环保公益等社会组织力量,需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形成保护合力。全市法院将进一步提升资源环境司法保护工作力度和水平,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共同守护港城的碧海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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