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司法调研
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问题分析——以“汤沟”驰名商标为分析样本
发表日期:2015-07-17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问题分析
——以“汤沟”驰名商标为分析样本
 
  
 
江苏省bet365赔率特点    曹守军

 

 

                       

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问题分析

——以“汤沟”驰名商标为分析样本
 
论文提要:
地名源于公有领域,将地名注册为商标往往导致地名资源垄断,因此一般不允许将地名注册为商标。我国商标法对地名商标并未一律禁止,同时对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适当限制,规定地名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有的地名商标所在地,如江苏传统四大名酒产地之一的 “汤沟”,以及国酒产地“茅台”,在历史上以盛产优质白酒闻名。这些承载本地传统特色产品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的地名,在新中国成立后的特殊历史时期内,被国营或集体经营的企业当作产品名称或商标使用。商标法实施后,这些地名被注册为商标,成为本案研究的特殊地名商标。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这些特殊地名商标作为商品和生产者区分功能的价值日益突显,而其承载的本地传统特色产品的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决定了地名范围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主张使用“地名”的合理性。由于地名和商标的文字完全相同,即使以不同的意义用在同一类的商品上,起到的效果并无二致,既可以说标识的是地名,也可以说标识的是商标。但由于该地名文字在商品商标上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简单的以与特殊地名商标同样文字的方式来标注地名,势必会起到商标标识的作用,引起商品混淆或误认。解决此类纠纷,应根据特殊地名商标的特殊性,综合衡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和地名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的合理利益,以利益平衡为标准确定司法保护尺度和解决规范。地名区域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有正当使用地名的权利,但其标注的地名必须规范合理,不得与特殊地名商标文字完全相同,并且不能起到标识商品来源和区分生产者的作用。
全文共7587字。

以下正文:
一、引言
“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是清代戏剧家、诗人洪升的名句,也是对汤沟白酒的溢美之辞。“汤沟”原本是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的地名,其生产白酒的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宋朝。由于当地的特殊水质加之长期的酿酒技艺积累,汤沟本地生产的白酒美名远扬,并逐步发展为江苏四大名酒之一。在汤沟酒漫长的发展历史中,在很长的一段时间,甚至绝大部分时间内,汤沟酒就是汤沟地产白酒的统称。汤沟白酒良好的声誉为汤沟本地众多生产者共同缔造和享有,是汤沟人共同的财富。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社会主义集体经济,该镇取消私人作坊,成立汤沟镇酒厂以统一白酒生产。在此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汤沟镇最优秀的酿酒人才、工艺和设备集中到汤沟镇酒厂,由汤沟镇酒厂集中代表和享有汤沟酒良好声誉,并保证了汤沟白酒的品质。一直到商标法实施以前,普通消费者眼中的正宗汤沟酒就是汤沟镇酒厂生产的白酒。商标法施行后,汤沟镇酒厂将“汤沟”申请为注册商标,注册在国际类第33类(酒)商品上。汤沟商标自注册登记以来,多次荣获江苏省著名商标等荣誉,并于20094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白酒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汤沟镇的白酒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但这些企业或作坊在规模、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与汤沟商标注册权人的差距还非常大,俗称“小酒厂”。这些“小酒厂”往往以共享汤沟地名蕴含的白酒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为由,主张在其经营的产品上使用地名“汤沟”标识产地,由此引发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的冲突。与之相类似的国酒“茅台”,江苏传统四大名酒之中的“洋河”、“双沟”、“高沟”,也均属此类商标,面临着类似的矛盾冲突。在商标作为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时代,此类特殊地名商标作为商品来源和生产者区分功能的价值日益突显。随着特殊地名商标驰名度的不断提高,关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其他同业经营者主张使用地名的冲突会逐步突显。本文试以典型的特殊地名商标“汤沟”为分析样本,就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求厘清相关权利的平衡机制,找到解决问题之道。
二、特殊地名商标的特殊性分析
地名商标,就是以地名注册的商标。我国对地名商标注册采取的是严格限制主义,但并不绝对禁止,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地名可注册获得商标法的保护。特殊地名商标,作为地名商标的一种,不仅区别于普通的商标,也区别于一般的地名商标,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特殊地名商标区别于普通的商标。商标的主要作用是标识来源和生产者,其显著性越强越能发挥商标标识的作用。对一般商标而言,其寻求的是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特殊意义、文字或图形,便于消费者识别和熟记。特殊地名商标作为地名商标的一种,区别于普通的商标。首先,地名的首要含义和作用是表明商品的产地,其作为商标显著性差;同时,地名作为公有领域资源,不能为某一组织或企业所独占,注册商标中含有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在对地名商标的注册严格限制的情况下,地名作为商标的情况总体数量少,特殊地名商标又少之又少。
2、特殊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本身就是特殊的地名。特殊地名商标中的地名,在历史上以生产某种特色产品而闻名,地名与当地的传统特色产品形成紧密的特定联系。如本文分析样本“汤沟”,既是商标又是地名。作为特殊地名的汤沟特指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但除此之外,在全国,还有安徽无为县的汤沟镇汤沟村、枞阳县的汤沟镇汤沟村、辽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汤沟镇汤沟村、本溪的汤沟温泉等五个以上“汤沟”。与上述叫“汤沟”的地方相比,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有其独特的特点。在历史上,汤沟镇有多家作坊生产白酒,冠以不同的商号以区别于其它,多家商号都在生产、销售汤沟酒,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汤沟酒成为汤沟地产酒的统称。据相关资料(1)记载,汤沟镇名声渐高与汤沟美酒紧密相连,早在宋代,汤沟就有了酿酒作坊,在鼎盛时期有13家槽坊。早在1915年,汤沟大曲在莱比锡国际博览会上就荣获银质奖章。
3、特殊地名商标区别于一般的地名商标。由于特殊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本身具有的特殊性,使得该类特殊地名商标也区别于一般的地名商标。如一般地名商标中的“泰山”,其商标中的地名未与特定的某一种特色传统产品建立直接的密切联系,普通公众在提到一般地名商标时,只会根据各自的需要在不同的产品种类上根据该类地名商标的知名度建立认知联系。而诸如“汤沟”、“茅台”等特殊地名商标,由于地名蕴含着本地传统特色产品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地名与这类商品长期的结合,建立了特殊的认知联系,普通公众在提到特殊地名商标时,首先想到的是以该商标为代表的当地传统特色产品。
4、特殊地名商标经长期使用具有了区别地理标识意义的第二含义。特殊地名商标中的地名通过在某一商品上的长期持续使用,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即“取得了明显有别于地名、已为相关公众接受的第二含义,使该地名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性作用” (1)。如在自然经济条件下,汤沟酒作为地产酒的统称,主要还是从地理意义上进行标识。在取消私人酿酒作坊后,汤沟镇生产的白酒就是指汤沟镇酒厂生产的白酒。在这种特殊的历史条件下,汤沟地名与汤沟白酒有了第一次分离,该种分离实际导致“汤沟”在白酒行业从地理标识作用转变为标识生产者的作用。该种标识作用在当时虽对区分不同生产者未发生作用(仅有一家),但商标法实行后,“汤沟”被汤沟镇酒厂注册为商标,汤沟酒自然地就转化为汤沟镇酒厂生产的酒。汤沟镇酒厂虽几经变化,但变更后的相关企业并未因体制或名称的变更消弱其在汤沟镇白酒霸主的地位,汤沟商标由于持续经营和推广,一步步发展壮大,先后获得多项荣誉,“汤沟”两字在白酒市场上已经具有了与其他相关商品相区别的显著特征,“‘汤沟’二字已经不再仅仅具有标明产地的含义,而是成为上诉人产品的代名词。加之‘汤沟’牌白酒自90年代以来多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大奖,在白酒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汤沟’作为酒类商标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1)。
5、特殊地名商标的注册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特殊地名商标取代地名,成为地名区域内传统特色产品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的代表,与我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高度的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经营方式有关,是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现实选择。如汤沟商标,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商品生产实行管制,私营企业和作坊被限制发展,人民政府联合原7家槽坊在灌南县汤沟镇香泉井的旧址成立了汤沟镇酒厂,新成立的汤沟镇酒厂汇集了汤沟镇最优秀酿酒人才、工艺技术以及生产设备,由其承载继承和发扬汤沟酒悠久历史和文化的重任是现实的必然选择。随着汤沟镇酒厂的持续经营和逐步发展,一直到商标法施行,汤沟镇酒厂的汤沟酒代表了汤沟酒在当时的最高品质和水平,其把汤沟地名注册为商标使用在白酒上符合历史事实和现实需要,并得到广泛认同,对企业的发展和当地酒文化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围绕特殊地名商标的争议焦点和各方利益分析
(一)特殊地名商标保护的争议焦点
特殊地名商标不仅是注册商标,也是地名,而且历史上以生产某种特色产品闻名。其承载的本地传统特色产品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决定了不同使用者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由来证明使用的合理性,由此引发矛盾纠纷也在所难免。这些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两个方面:
1、特殊地名商标中原有地理标识意义的地名在本地传统特色产品上能否继续使用。地名区域内,除特殊地名商标注册权人外,其他同业经营者认为自己作为地名区域内的经营者,在产品包装上使用本地地名,以此标识产地来源,符合商标法关于对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正当使用的规定。特殊地名商标注册权人则认为,其注册商标具有巨大的社会影响力,由于地名和商标的文字相同,其他经营者在同类市场上使用与注册商标同样文字的“地名”,具有攀附其注册商标强大品牌的故意,应予禁止。
2、特殊地名商标中的地名所承载的本地传统特色产品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能否为地名区域内其他同业经营者共享。如汤沟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汤沟镇除汤沟商标注册权人外的其他白酒经营者认为,汤沟酒文化这一历史品牌是几百年来汤沟酒业人共同创造的,是汤沟几代人辛勤劳动的历史遗产,是汤沟人民的智慧结晶,理应由汤沟人民共同拥有,汤沟商标注册权人不能对汤沟前人自古遗留下的酿酒工艺技术、品牌及商誉、地理名称等资源进行垄断和独占。将汤沟地名注册为商标,实际上导致商标注册权人对几代汤沟人创造的酒文化和历史进行独占,侵害了其他汤沟人共享前人文明成果的权利。
(二)特殊地名商标争议各方的利益分析
特殊地名商标引发的争议,实际是各方利益的冲突。要有效化解这些冲突,必须全面掌握争议各方的利益。在特殊地名商标保护中需要协调的利益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特殊地名商标注册权人的利益。特殊地名商标虽有其特殊性,但作为注册商标,其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全面保护。但鉴于其特殊性,对特殊地名商标的保护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之规定,如果地名区域内其他同业者正当使用地名,商标权人无权禁止。
2、商标注册权人以外的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由于特殊地名商标形成和发展有特定的历史背景,不能因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导致市场垄断或历史成果独享。如汤沟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白酒经营者的生产规模目前虽小,但也是汤沟镇酒文化和发展历史的组成部分,有必要为他们留足发展空间。同时,这些“小酒厂”作为市场经济的一部分,必须遵守市场经济法则,维护市场秩序,不能因分享前人历史成果,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影响汤沟镇白酒的市场声誉,阻碍汤沟镇白酒产业的发展。“小酒厂”要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对汤沟地名的使用要规范,不得起到标识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
3、特殊地名商标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地名所在的地方由于具有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的传统优势,一般会把传统特色产品作为支柱性产业做大做强。一方面,特殊地名商标注册权人一般为地方的龙头企业,纳税大户,其对带动本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如果这些龙头企业因商标权问题丧失竞争优势,造成生产困难,对地方经济发展极为不利;另一方面,要发展地方传统特色产业,必须充分调动区域内不同经营者的积极性,形成产业集群优势。而本地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特色产业的金字招牌就是本地的地名蕴含的传统特色产品悠久的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如果不允许这些经营者合理使用地名带来的竞争优势,势必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造成特色产业集群萎缩,形成一支独大的局面,不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
4、社会利益。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群体因不同的利益衡量,对是否需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以及保护范围都会发生争议,但在全球化竞争的时代,要想走向世界,参与全球市场竞争,需要我们着眼长远,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培育市场品牌,提高竞争能力,把特殊地名商标做成民族品牌,走向世界。加强特殊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可以防止地名所在地传统特色产业的无序竞争,也能保证消费者在正常注意条件下购得货真价实的地方特色产品。
四、地名不正当使用方式的具体认定
特殊地名商标地名区域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往往利用消费者对特殊地名商标认知度高,但对厂商厂名不熟悉以及对标识的商标不重视这一情况,在侵权产品包装上以突出标注地名的方式,故意攀附特殊地名商标良好的声誉,以达到商品混淆的目的。为具体阐述地名不正当使用的表现形式,以下将以汤沟商标为分析样本,作一详细分析:
1、“小酒厂”在白酒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大号“汤沟”或“江苏·汤沟”文字不属于地名的正当使用。“小酒厂”在其白酒包装盒、酒瓶正面中上部以及包装盒顶部位置,突出标注大号“汤沟”或“江苏·汤沟”文字,并使用与底色区别明显的字体颜色,使得“汤沟”文字成为该包装上最醒目、最显而易见的文字。“小酒厂”虽辩解系标注的地名,但由于“汤沟”两字在白酒类市场上作为商标的知名度已明显高于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其对消费者而言更多的具有了商品的识别功能,而非地理标识功能。即使“小酒厂”主张的上述使用系标注地名属实,但该标注亦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得侵犯他人商标的专用权。“小酒厂”要想表明商品的产地,标注“灌南县汤沟镇”应更为直观、合理,这不仅可以区别于其他省区的汤沟地名,且不会与汤沟商标产生混淆。“小酒厂”在包装上标注厂址“江苏省灌南县汤沟镇”足以表明产地的情况下,再突出使用“汤沟”、“江苏·汤沟”文字,将导致消费者误认该产品与汤沟商标注册权人有一定的联系而产生市场混淆,故该种使用方式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
2、“小酒厂”在白酒包装醒目位置突出标注“汤沟出佳酿、开坛十里香”文字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汤沟出佳酿、开坛十里香”虽来源于清代戏剧家、诗人洪升的名句“南国汤沟酒、开坛十里香”,但“小酒厂”在其白酒包装的一面将“汤沟出佳酿、开坛十里香”文字加大突出使用,占所在位置的绝大版面,由于该句的主语是“汤沟”两字,核心也是“汤沟”两字,对上述文字的整体突出使用,实质上还是对“汤沟”两字的突出使用,起到标识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极易导致商品混淆和消费者误认,故“小酒厂”主张“汤沟出佳酿”是汤沟镇出佳酿的简写,其使用“汤沟出佳酿、开坛十里香”是对汤沟地名合理使用的辩解不成立。
3、“小酒厂”在白酒包装醒目位置标注厂名“汤沟某酒厂”时故意将厂名里面的“汤沟”突出标注不属于地名的正当使用1)。由于大部分“小酒厂”在注册时厂名里包含了“汤沟”文字,导致“小酒厂”在白酒包装箱、包装盒、酒瓶正面标签的中间偏上位置均标注大号“汤沟某酒厂”文字,并将“汤沟”与“某酒厂”文字做不同大小处理,故意突出“汤沟”两字。“小酒厂”虽认为这是美化厂名时对厂名里面的地名合理使用,但鉴于汤沟商标的知名度,该文字与汤沟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一旦突出标注,极易误导消费者,故不属于对地名的正当使用。为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生产者和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小酒厂”应在其白酒产品包装上完整、规范的使用其厂名名称。
4、“小酒厂”在被控侵权酒瓶盖侧面一周印制带有繁体汤沟字样“汤沟某酒厂”文字,并在瓶盖未开启时把“汤沟”两字显示到酒瓶正面,使酒瓶正常正面摆放时酒瓶盖侧面上标注的“汤沟某酒厂”名称只显示“汤沟”两字。该种使用方式仍属突出“汤沟”文字的行为,故意以“汤沟”文字引起消费者的注意,进而与汤沟牌酒商品产生误导性认识,攀附“汤沟”品牌的故意非常明显,该种使用方式实际是对厂名里面的地名不正当使用,侵犯了汤沟商标的专用权。
五、解决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纠纷的启示
解决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必须在正确认识特殊地名商标的特殊性以及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综合衡量商标注册专用权人和该地域范围内其他经营者的合理利益,以利益平衡为标准确定司法保护尺度和解决规范。
1、客观看待特殊地名商标的专用权。要“正确认识地名商标形成的历史特殊性,尊重历史,又要面向未来”1)。特殊地名商标所处的优势地位往往形成于特殊的历史条件下,在注册的当时代表了本地传统特色产品最优秀的工艺和品质,由其承载当地传统特色产品的悠久发展历史和文化内涵并无不妥。对于后来的竞争者来讲,如果剔除历史原因,改变特殊地名商标注册的既成现实,把本身就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竞争者强制拉回统一的起跑线,由此导致参差不齐的地方特色商品充斥市场,产生商品混淆或误认,对商标注册权人是不公平的,对当地悠久的传统特色产品也是一个冲击,普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也会无所适从,最终损害的是整个地产品牌的声誉和形象。
2、特殊地名商标的显著性在于地名在商品商标上的知名度明显高于了其作为地名的知名度。地名被注册为商标后,注册商标本身依托的地名意义被淡化,“地名商标权人通过自己的商业努力使其商标成为某一产品化身时,该商标中的地名已不再仅是一个地理名称,而成为商品质量和信誉的象征”1),该商标与商品建立起直接密切的特定联系,其在商品商标上的知名度明显高于其在地名上的知名度,普通公众在看到地名文字时,首先想到的是该地名文字的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而不是该文字代表的地名,在此情况下,其他经营者标注地名的方式必须严谨规范,其对地名的使用不得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冲突。
3、适度保护特殊地名商标的专用权,防止形成地名资源垄断。“地名商标带来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地理名称的私用化。一个地理名称虽然与一种特殊的地域特色产品相联系,被某个企业注册为地名商标后,往往被该地区的某个特定企业独占使用,该地区的其他相关业主无法使用,形成某一地名的垄断和私用”2)。鉴于特殊地名商标的这一特点,对特殊地名商标的保护要适度,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人不得禁止地名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为表明地理来源等正当用途而在商品上使用该地名,以便其他经营者通过标识产地更好的利用凝聚在地理名称中的历史文化因素,增强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
4、判断地名是否正当使用的标准在于标注的地名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上,一般要求具备一个特别要件,即生产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来自该地域,以避免社会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真实来源地的误解”3),除此之外,对于特殊地名商标区域内的其他经营者来讲,正当使用地名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观上必须出于善意,具有攀附他人商标的故意行为应予禁止。如在已通过合理方式标注产地的情况下,再在产品包装上反复多次标注地名,或虽规范标注了地名,但通过对标注位置的特殊安排,使得正常观看下,地名文字被突出的显现等情形;二是标注的地名必须规范合理,不得起到标识商品来源和生产者的作用,导致不同生产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发生混淆。
5、申请地理标志是解决特殊地名商标问题的治本之策。“地名商标不排斥具有地理标志的意义的证明商标的注册”1)。将一定标准的地方特色产品申请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的其他同业经营者,依法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实现各方经营者合法规范享用本地优质的历史文化资源,是解决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与地名使用冲突问题的治本之策。“安徽迎驾贡酒有限公司,发扬奉献精神,将本来已为自己独占使用的“迎驾贡酒”商标拿出来,作为地理标志保护,通过统一管理,提升产业的规格,希望周边的中小企业乃至个体户搭上自己知名商标的便车,共同发展”2,为特殊地名商标注册专用权人树立了榜样。唯有如此,才能在实现保护特殊地名商标专用权的同时,也有效防止商标注册权人对地名资源的独占和垄断,实现该地域范围内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和谐共赢发展。

 
 



1)韩毓麟:《酒镇沧桑》,载新华出版社《超越之路》19944月第1版,第182页。

1) 钟拯:《我国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法律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载法律出版社《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20078月第1版,第113页。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98的(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省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98的(2006)苏民三终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省灌南县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芹商标侵权纠纷案。

1) 李宏军:《地理名称在商标法中的权利定位》,载法律出版社《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20078月第1版,第133页。

1) 董炳和、谭筱清:《商标法体系化判解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7月第1版,第195页;

2)李宏军:《地理名称在商标法中的权利定位》,载法律出版社《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20078月第1版,第137页;

3) 陈新华:《商标合理使用问题研究》,北京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1) 董葆霖:《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出版社2004年版,第55页;

2) 李祖明:《地理标志的保护与管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5月第1版,第219页。


【打印】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