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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评估机构结果公示(2017)苏07中法司鉴委字第00056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通远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周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表日期:2017-12-25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本院执行局移送 (2017)苏07执268号,申请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连云支行;被执行人:连云港中通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通远洋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周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一案,要求对 天津市津津小吃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华路151、155号、长春道153号、辽宁路148号1层101、102、5层房产 进行委托评估。根据《江苏省人民法院选择确定鉴定机构实施办法》及《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院已于2017年12月25日下午采取摇号机随机的方式随机选择确定由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进行评估,备选机构 江苏恒茂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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