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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午休蹦床致残 学校如何承担责任
发表日期:2015-11-16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基本案情】原告张某系东海县某幼儿园二班学生,2012522日中午在该幼儿园教师的安排下午休时,其在床上蹦跳不慎跌倒摔伤,多次在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原告张某因本次受伤共支出医疗费及康复治疗费共计12万多元、交通费2000元。东海县某幼儿园系被告东海县某中心小学开办,无独立的财产。被告已于诉前赔偿原告15.4万元。经鉴定:张某2012522日受伤致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继发脑疝。上述颅脑损伤后,目前遗留左侧偏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面积约50cm,已修补),分别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十级伤残。

法院裁判】东海县某幼儿园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幼儿园里负责学生生活的教师应当对其午休情况进行巡视。原告张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幼儿园午休时间未按规定入睡并在床上蹦跳,对这一异常情况,幼儿园未及时发现并管理以致原告受伤。幼儿园未充分履行对原告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与原告受伤具有因果关系。因该幼儿园无独立的财产,其因过错致原告张某受伤,应由其开办人即被告东海县某中心小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扣除被告已经支付的赔偿款,判决被告再向原告支付8万余元。

法官后语】 如何处理好校园伤害案件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正常的校园秩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区分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时校方的不同归责原则。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即在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将举证责任归于校方,只有校方能够证明其在教学管理行为中无过错,尽到管理教育职责,方可免责。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原告需举证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不承担责任。

所谓的“教育职责”主要是指安全教育,教育机构有依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教育机构通过履行教育职责,引导未成年人掌握防范人身伤害的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当遇到危险和可能发生的危险时能够正确运用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后果的方法,如对在校生饮食安全、用电安全、防火、防震的教育,安全使用教学设施的教育等。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在校生有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教学场所、设备;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定防止可能损害未成年在校生受伤的突发事件的预案;妥善处置校园伤害事件,防止伤害扩大等。

实践中,校方的疏于履行其教育管理职责主要表现在:(1)疏于安全管理的行为,如学校的教舍、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学校的门卫、实验室、体育器材室等疏于管理,放任人员随意进出的,校方提供的食品、药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等;(2)疏于保护的行为,安排学生参加体育运动或组织校外活动、实验课、劳动技能课等具有一定危险性活动时未尽到合理限度的保护,安排特异体质学生参加不适合的运动,发生伤害后未能及时救援等;(3)疏于教育的行为,如发现学生具有危险性行为时不予制止、教育的等。

幼儿的心智、行为比较幼稚,有的儿童好动、活泼。本案中,幼儿园组织幼儿午休,应当注意安全教育并通过专人巡视等方式保护幼儿午休期间的安全,本院的裁判是妥当的。本案的教训是深刻的,幼儿因顽皮好动遭致残疾,对其身心健康尤其是心理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对校方而言,其虽然因此支付了巨额赔偿,但不能停留在“认倒霉”、“买教训”的层面,更应对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的要求切实在改进学校教育管理上下真功夫,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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