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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假冒包钢商标案
发表日期:2015-04-16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案情】包钢公司注册的“图像B”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生铁、钢板、钢管、钢丝、钢条、金属轨道等。

20129月至2012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天津某钢铁公司名义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发布销售钢材的广告,并谎称其为包钢公司的代理商。2012127,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单位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向受害单位某公司出售包钢品牌的高压化肥管38吨。后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无品牌流体输送钢管36.9吨,伪造包钢公司的产品质量书,并将伪造的包钢公司标识和规格型号喷涂在无品牌的钢管上出售给受害单位某公司,销售金额为223245。受害单位某公司收到钢材制品后通过包钢公司鉴定后得知,被告人王某某所售商品为假冒包钢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天津某钢铁公司也非包钢公司的代理商,被告人王某某经受害单位某公司追索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向该公司支付退货款及赔偿款等计35万元。2013122,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判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包钢公司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23245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对受害公司进行了民事赔偿,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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