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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骑电动自行车撞伤78岁老人
父母替子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日期:2016-03-10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近年来,少年儿童骑电动自行车撞人撞物的新闻屡见报端,尽管如此,仍有一些少年儿童经常驾驶电动车,甚至固定自行驾驶电动自行车上学、回家,可见这一高度危险的违法行为还是没有得到有些家长的足够重视。

  近日,太仓法院少年庭受理了一起一名12岁少年骑电动自行车撞伤78岁老人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一小张(化名)放学后骑着电动自行车回家,在下坡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骑着人力三轮车的原告吴奶奶(化名)相撞,两车相撞后吴奶奶倒地受伤,小张立即停车试图扶起吴奶奶,可力气太小扶不动,只能等待吴奶奶家人到现场后报警处理。交警经过调查,由于小张不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所以交警队认定他应该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吴奶奶不负事故责任。吴奶奶就医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伤残,因各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中,吴奶奶的家人因吴奶奶伤情严重情绪悲伤、原告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数额不低,而小张的父母带着小张从老家来太仓谋生、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尽管承办法官为避免矛盾激化、也出于对小张作为未成年儿童的关爱,多次组织调解,然而各方差距仍较大,未能达成调解方案。法院因此依法判决小张根据自身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张系在校学生、没有自己的财产收入,小张的父母应作为监护人替小王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之规定,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

  少年儿童尚在生长发育阶段,手臂力量较弱,难以控制好高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且儿童的突发情况应对经验也不足,在骑行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往往容易紧张、造成事故。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为了自家孩子的安全考虑、也为了在道路上遵纪守法的其他通行者的安全考虑,应该严格约束自家孩子不得违法驾驶电动自行车,否则,孩子违法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尚可弥补,人身伤亡却难以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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