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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诉权“任性”保全 原告变被告反赔钱
发表日期:2016-02-13 来源: 作者: 访问次数:

 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诉讼保全制度本是为保障当事人权益设立的一项制度,但个别当事人滥用该项制度,将其作为一种诉讼策略,甚至是与对方当事人博弈的一种工具,对对方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最近龚某就因为诉讼保全的事情,吃了官司,赔了钱。

  龚某与范某原系合伙关系,双方在合伙期间因故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经调解,双方散伙,龚某支付范某19万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龚某不想支付给范某19万元,但迫于调解协议履行期限的临近,在未告知法院及范某的前提下将该19万元汇入法院账户,随后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案外人窦某,并将范某列为第三人,其诉讼请求为要求窦某偿还货款16万元,未要求范某承担责任。起诉后,其又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其缴纳至法院的原应支付给范某的调解款19万元,法院依其申请,对该19万元作出了保全措施。窦某的诉讼经一审、二审审理后,判决支持了窦某的部分诉讼请求,未判决范某承担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解除了对范某的财产保全措施,范某取得了该19万元。因范某认为窦某系恶意对其财产申请保全,遂诉至法院要求窦某赔偿其损失2.28万元。

  兴化法院审理后认为,财产保全是否错误,虽不以最终裁决是否承担责任为依据,但窦某起诉的诉讼请求与范某并无关系,其起诉时亦未要求范某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其主张对范某的财产进行保全,不属于正常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该申请确存在错误。根据法律规定,财产保全有错误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此造成的损失,遂判决窦某赔偿范某利息损失8198元。判决后,窦某、范某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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