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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掉进水渠淹死 谁来担责
发表日期:2015-11-18 来源: 作者:东海法院 访问次数:

 幼儿掉进水渠淹死 谁来担责

基本案情2010711日出生的桑某系原告的女儿。201383日午饭前桑某由其奶奶尤某带在本村某超市门口玩,该超市门前有一条东西向的水渠即李某家房屋北面的水渠。尤某疏于看管,桑某不慎掉入水渠。村民许某路过,尤某请求许某施救,许某就去搬水渠上的水泥板。此时桑某的爷爷也到现场,其立即跑回家拿来一根撬子,将李某家房屋北面水渠上靠房屋东水泥路西边的水泥板撬起两块,下到水渠里救桑某。桑某从水里被抱上来时已经不能说话,嘴唇发紫,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庄村西有一座水库,该水库的东坡里面设一灌溉闸与李某家房屋北面的水渠连接,该水库的东面偏北设有“溢洪道”。李某家房屋北面的水渠约是1984年庄村为了灌溉庄东水稻田而投资修建的。该水渠从水库由灌溉闸控制供水。

事故发生后,原告起诉李某、村委会和水务站。

法院裁判】原告作为桑某的法定监护人以及当时负责看护桑某的尤某,依法对桑某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尤某发现桑某在水渠边玩时并没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危险的发生,故原告对桑某的溺水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桑某掉入水渠后被水冲到李某家门前铺设的水泥板下,由于水泥板的阻挡无法及时对桑某进行施救,延误了对桑某的施救时机,也是造成桑某死亡的原因,因此李某对桑某的死亡也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桑某溺水的水渠是被告某庄村投资修建的,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应当属于该庄集体。桑某溺水的当天该水渠是灌溉用水,原告没有提供某庄村委会和某水务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某庄村委会和某水务站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结合案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两原告因桑某死亡发生损失的20%

法官后语】未成年人在野外(水库、湖泊、河渠等)洗澡、玩耍被淹死的情况比较常见,尤其是夏季,天气炎热,又逢暑假,洗澡、玩耍被淹死的情况明显增多。从法律角度讲,主要涉及监护人的责任、水库、湖泊、河渠等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监护人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其是否尽到了安全教育、安全保护的职责,如是否予以危险告知、警诫,是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等,水库、湖泊、河渠等设施所有者或管理者的责任主要体现在相关设施是否安全、是否作出了危险警示、设置安全附属设施等。本案中,原告委托小孩的奶奶看管,而小孩的奶奶并未尽到看管职责,进而导致悲剧发生。相关河渠的管理人或所有人是否有责任人,因原告未提供有力的证据,本院对原告主张不予支持。近年来,本院处理数起类似案件,如徐某带朋友家小孩洗澡,因疏于大意导致小孩淹死,徐某也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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